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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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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14 16:48

各有关单位、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医药企业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的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

阳光平台开放药品配送企业注册及上传《信用承诺书》功能。请药品配送企业于3月31日前及时登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http://biz.smpaa.cn/ysxt/login.jsp)注册企业信息,同时下载《信用承诺书》,签署后按要求上传。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自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已中标或挂网的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做撤网处理。

二、签署守信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一)基础信息一致

若企业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等企业基础信息与阳光平台上传证照不一致,需重新维护企业证照后上传《信用承诺书》。

(二)承诺时间一致

系统填报承诺时间应以医药企业书面承诺的落款时间为准。

守信承诺书上传具体操作步骤详见“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登录界面“用户手册”或“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器械)”登录界面“操作手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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